根据2019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湖北省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系列配套制度的通知》(鄂组通〔2020〕2号)和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鄂电大发〔2017〕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岗位和职数
拟在导学中心、机电工程学院、电信工程学院、工商管理学院、和经济贸易学院分别选拔任用1名分管教学的中层副职专业技术领导干部。
二、任职条件和资格
教学单位中层副职专业技术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和基本资格:
(一)基本条件
1.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熟悉高等教育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理念,了解和掌握思想政治工作、教书育人和学生成长规律。
3.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具有全局观念和改革创新精神,能够科学谋划,依法依规办事,团结合作,执行力强。
4.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教育事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勤勉尽责,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实绩突出。
5.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恪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严于律己,廉洁守纪。
(二)基本资格
1.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高校基层单位工作经历。
2.具备相关专业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受聘担任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三年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单位管理工作经历。
3.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4.近三年年度考核达到称职及以上。
5.应达到干部教育培训有关规定学时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在提任一年内完成。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年龄不超过58周岁(即1963年9月30日以后出生)。
以上工龄、经历、培训、年龄等计算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30日。
三、选拔任用方式
组织选拔。
四、选拔任用程序
(一)提出符合资格条件人选
组织部提出符合资格条件人选名册。
(二)资格审查
组织部会同纪委、监察专员办综合室、人事处等部门人员组成资格审查组进行资格审查,提出符合资格条件的人选,并报校党委审定。
(三)民主推荐
组织部负责组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程序如下:
1. 制定工作方案
组织部研究制定民主推荐工作方案,并报校党委审定。
2.进行谈话调研推荐
组织部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人员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进行谈话调研推荐。
参加人员:校领导;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科室(教研室)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教务处或职院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估中心,科研处,教师工作部,招生就业处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3.召开民主推荐会
组织部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人员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民主推荐表》和《选人用人风气民主测评表》。
参加人员:校领导;所在单位全体教职员工;教务处或职院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估中心,科研处,教师工作部,招生就业处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会议推荐时,参会人数需达到应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4.综合分析民主推荐情况
组织部对谈话调研推荐、会议推荐情况进行分类统计、结合其它相关情况综合分析,提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名单,并报校党委审定。
(四)组织考察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考察,全面考察其政治素质、德、能、勤、绩、廉及疫情期间的表现等情况。
考察程序如下:
1.制订考察工作方案。
组织部制订考察工作方案,组建考察组。
2.发布考察预告。
组织部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3.广泛深入了解考察对象情况。
采取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资料,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实地走访,专项调查,听取纪委、监察专员办综合室及有关部门意见等方式。
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校领导;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科室(教研室)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教务处或职院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估中心,科研处,教师工作部,招生就业处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4.同考察对象面谈。
考察组与考察对象进行面谈,进一步了解考察对象各方面情况。
5.综合分析考察情况。
考察组梳理汇总考察情况,综合分析考察对象的政治素质、德、能、勤、绩、廉及疫情期间的表现等情况,形成对考察对象的综合评价意见。
6.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并汇报考察情况。
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组织部汇报;组织部经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学校党委报告。
(五)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讨论决定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党委主要负责人主持,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取汇报。
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德才表现及任免理由等情况。
2. 会议讨论。
参加会议的党委常委进行充分讨论。
3. 进行表决。
以党委常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六)履行任职手续
1.任职前公示。
在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2.任职谈话。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学校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4. 任职发文。
组织部根据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制发任职文件,一般在宣布任职决定或者谈话之后发出。
5. 任职试用期。
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6. 任职时间。
干部任职时间从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
五、纪律与监督
(一)本次干部选拔任用,要严格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十不准”纪律要求,严格执行相关文件的各项规定。
(二)加强对选拔任用工作的全程监督,实行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从严查处;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三)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关部门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参与本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各级组织和个人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纪委、监察专员办综合室按照有关规定,对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