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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学院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的规定
作者: 来源:  时间:2023年11月29日 15:22 点击:

根据《省委高校工委 省教育厅关于转发〈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高工委[2015]15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各级领导干部离开武汉市外出(简称外出)报备工作,及时掌握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学习等情况,结合学院实际,特作出如下规定。

一、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外出应相互沟通告知,并作好工作安排,告知党委(院长)办公室,并按鄂高工委[2015]15号文件精神提前3天向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报备;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及时向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报备;外出期间如行程有变化,应及时补充报告。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一般不得同时外出(参加上级重要会议活动除外),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外出的,应在报备中说明情况。

二、学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院长外出应同时向党委书记、院长报告,作好工作安排。并告知党委(院长)办公室。

三、中层正职领导干部外出时间在三天以内的,须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并口头或电话告知党委组织部;外出时间在三天以上、七天以内的,须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同时,党群系统正职须向党委书记报告,行政系统正职须向院长报告,并口头或电话告知党委组织部;外出时间在七天以上、三十天以内的,须填写《领导干部外出报备表》,意见栏内由分管院领导、党委书记或院长签署意见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外出时间在三十天以上的,须经党委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并履行相应手续。请假外出须向本单位(部门)班子成员通气,做好工作安排,并按组织原则指定一名同志主持工作。

四、中层副职领导干部外出时间在三天以内的,须经本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口头或电话告知党委组织部;外出时间在三天以上、七天以内的,须经本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并口头或电话告知党委组织部;外出时间在七天以上、三十天以内的,须填写《领导干部外出报备表》,意见栏内由本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院领导逐级签署意见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外出时间在三十天以上的,须填写《领导干部外出报备表》,意见栏内由本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党委书记或院长逐级签署意见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五、中层干部外出返校后,应在二天内告知党委组织部(口头或电话告知即可)。

六、各级领导干部外出期间应保持通信畅通。

七、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外出报备制度,对不按规定报备的领导干部,给予严肃批评,直至纪律处分,造成重大影响的,追究有关责任。

八、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领导干部外出报备表

姓 名


单位及职务


外出地点


起止

时间

月 日至 月 日 共 天

外出期间工作主持人


职 务


外出事由


单位(部门)负责人批示


分管院领导批示


党委书记或院长批示


注:外出期间如行程有变化,应及时补充报告。